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通知行为既可由原来的债权所有者直接向债务人发送通知,亦可由受让者持有与其所达成的明确共识的债权转让协议或者由债权人亲笔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文件,前往通知债务人。
然而,欲使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应,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必备条件:首先,债权本身务必是处于能够合法主张索回的状态;
其次,无论是债权的转让方还是接受方均需对该项债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双方都能认同的约定;
第三,所要转让的债权必须具备可以转让给他人的合法性质;
最后,债权转让行为生效还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正式的转让通知作为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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