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济往来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清偿三角债务,一般都会采用债权转让。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去年底,陈先生为换车将自有的旧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张先生,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今年5月底前付清钱款。
今年2月中旬,陈先生见股市大好便向好友黄老板借款20万元用于炒股。后黄老板多次催要,陈先生因已投资股市无钱归还,便将其对张先生的债权转让给黄老板。
随即,陈先生把债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张先生,让其直接将钱款支付给黄老板。付款期限届满后,黄老板多次要求张先生还款,张先生表示车是从陈先生处购买,只与陈先生发生合同关系,拒绝给黄老板钱。经多次催讨未果,黄老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把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本案中,张先生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就负有向黄老板清偿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先生向黄老板支付了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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