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死亡赔偿案例
2013年11月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一个路口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3岁,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0岁,母亲81岁,兄弟姐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2000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精神损害抚慰金
7、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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