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是否执行行政诉讼法
事业单位可以执行行政诉讼法,例如事业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哪些人
1、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工作部门。
此外,由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必须是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必须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受到指控,则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同时,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所以,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相对人的指控,并经人民法院审查通知应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事业单位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判决书生效后,要执行行政诉讼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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