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赫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赫章县经济贸易局、赫章县商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戈某某、赫章县中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民一庭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最终圆满地化解了纠纷,平息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几年前,原告赫章县商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一楼餐厅和二楼歌舞厅租给被告戈某某,以抵所欠戈某某的债务。租赁期内戈某某花了几十万元钱对租用房进行了装修,后又将房屋转租给赫章县中医院和黄某某经营至今。2007年9月,原告赫章县经济贸易局受赫章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商贸公司等5户企业进行改制,将商贸酒楼进行了整体拍卖。竞买人购得该房后,因一楼餐厅和二楼歌舞厅尚在赫章县中医院和黄某某的租赁期内,经贸局无法交付标的物。竞买人多次找经贸局要求交付标的物,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房屋。而被告戈某某以商贸公司欠他的债务没有还清、租赁期未满和租赁期内装修房屋的损失太大为由进行抗辩;被告赫章县中医院则以是和戈某某租赁房屋、租房与原告无关、租赁期未满、现无房可搬无法交出租赁房为由进行抗辩。
案件受理后的第三天,民一庭即借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之机,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官反复给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戈某某与赫章县商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从2007年11月22日终止,戈某某即日将租赁的房屋交付给经贸局;经贸局同意中医院和黄某某继续租用至2008年3月26日;由经贸局对被告戈某某的租金及损失装修予以一定的补偿,并将商贸公司欠戈某某的本金及利息按合同一次性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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