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时间:2023-09-01 18:07:32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权限如下: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代为与被执人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什么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三、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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