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为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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