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对因利益相关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实施的某些交易而取得的溢出利益,享有主张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市场等。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违反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其中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处分可以并处。
3、刑事责任
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刑事罪名,一旦罪名成立,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公司法董事义务都有哪些?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职位比较高,且此部分职员很有可能会接触到公司秘密,只有这些职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才会使得股东其公司的债权人权德得到保障,任何人在发现这些职员违法了法定义务时,是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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