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政府征收了郭某的房屋。此征收决定作出后,郭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大洼县政府的征收。盘锦市人民政府以郭某的复议申请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12年3月26日,郭某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复议决定。
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期间,盘锦市人民政府按辽宁省人民政府督促要求,于2012年6月12日对郭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2年5月28日,郭某又对大洼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作出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郭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
负责审理此案的辽宁高院法官曹丽华称,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采用的程序。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情形下,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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