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鱼塘鱼苗补偿费目前,我国对鱼塘鱼苗补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不同地区不同鱼苗的补偿标准不同。有关详情,请参阅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二是严重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通过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等。第二类:非法收回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债、非法收回落户小城镇的农民承包地、在划分“定额用地”和“责任用地”的基础上收回承包地招标承包等,通过复垦农民承包地转移劳动力。第三类:非法调整农民承包地。比如,在承包期内,利用行政命令硬性规定,承包地在全村范围内每隔几年调整一次,通过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地进行重新承包。
第四类:不执行第二轮承包政策。
适合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期满后,不执行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政策,不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预留了多余的机动用地。
第五类:权力变更和土地合同终止。
例如,由于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更,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第六类:强制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进行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将农民承包地出租转租或承包,以多数人的名义迫使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第七类:阻碍承包人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限制承包人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类:侵占承包人的土地收益。如随意增加承包费、截留、截留承包人土地出让收入、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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