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租户各自承担哪些义务?
时间:2023-05-07 08:05:48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一、什么情形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的?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现实中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在那些购买大型、尖端、精密仪器的时候。因此,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比较重要的。如果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话,势必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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