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
杭州的王先生打来电话焦急的说,他养父母过世之后,作为养父母唯一的孩子,他想继承养父母的房产,可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户口本上还有一个人,而这个人如果找不到,就办不了任何手续,那么,户口本上的这个人究竟是谁呢?她如今又在何处呢?
王先生今年65岁,住在杭州夕照新村一个30平方米的房子里,7岁那年被养父母收养。17岁那年,王先生当兵去了。就在他到部队的这段日子,养父母告诉他,他们又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王*妹。
由于王先生坚决反对,三个月之后,养父母把小女孩送走了。从此以后杳无音信。“我1968年回来,包括中间探亲,从来没看到过这个妹妹。”
之后,养父母先后去世了,把住的地方留给了王先生,不过没有过户。半年前,王先生被查出患了晚期食道癌,他想把房子的户主改成自己的名字,方便以后子女继承。可是,当他去办理继承手续时,却被告知,他家老房子的户口上还有一个人的名字,户口本上明确写着:养女。也就是说,当年王先生的养父母已经办好了领养手续。这意味着,房子也有她一份,王先生不能独占。这下,王先生傻眼了。
王先生:“早就送走了,邻居们都知道。”
王先生邻居:“我们邻居20年了,他家只有他一个孩子。”
王先生这才想到要打听当年收养的小女孩的去向,可是这会儿哪还有人知道啊。最让王先生奇怪的是,这么多年了,这个女孩为什么从来没找过他,难道她从来不用户口吗?另一种可能是,因为当时制度的不完备,小女孩已经另外申报了户口?如果是这样,那王先生岂不是要面对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隐形人”了吗?
王先生说,现在他委托了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做公证,可是如果没有这个女孩的消息,他不能做公证,也不能继承房产,眼瞅着他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王先生非常着急。
记者找到了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处的副主任周*强表示:这个养女是王先生养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王先生如果找不到这个养女,而又想要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可以有两种方法。“父母生前单位证明、社区证明、两个以上的老邻居证明、组织证明等,证明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宣告这个养女失踪或死亡,最终由法院裁定。超过一定期限没找到人,王先生就可以申请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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