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而要经过的这一法定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
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而申请又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宣告当事人失踪子女死亡的判决,则当事人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收养孩子。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