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包括法医和检察院)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4、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5、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狱政管理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6、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7、《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一、怎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4、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
二、监外执行好办吗
看具体情况,一般一个月左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监外执行申请处理时间并没有限制期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监外执行进行审核。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罪犯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做病残鉴定;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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