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满足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服刑人员是否能结婚
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
据了解,关于狱中服刑人员结婚的问题,在公安部1982年下发的《监狱劳改队管理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罪犯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本市监狱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直遵照这个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下发之前,有关部门还将会按这个规定执行。
监狱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罪犯入狱后面临离婚的情况很多,尤其是一些刑期比较长的罪犯,不离婚的情况相当少。而主动要求与狱中服刑人员结婚的情况非常少见。关于这个问题,狱方采取的态度也比较谨慎。因为,罪犯最重要的是没有自由,很现实的问题是这样的婚姻如何维持?有了孩子怎么办?在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相关调查中,单亲家庭的孩子犯罪率是相当高的。
被解决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对策。
1、明确判决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2、改革监管体制,实行监狱和企业相分离;
3、增加看守所经费;
4、强化监所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二是监所检察人员除有建议权外,对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应有否决权。即未经驻所检察人员同意,不得留所服刑。三是对违法留所服刑实行专项检察、追究违法留所服刑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5、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增加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
对审判、检察、监管、劳改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余刑一年以上应交付劳改执行,而拒不交付,致使罪犯在违法留所服刑期间又实施犯罪,产生牢头狱霸等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在渎职罪中增设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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