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直接起诉,主张债务人所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然而却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此项行为。
当债务人通过诸如放弃自身债权、取消债权抵押、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以免费的方式处置财产权益,抑或恶意地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负面影响时,债权人便有资格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以下是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和债务人之间建立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于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了不合理的处分措施;
最后,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范畴之内。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所需承担的必要费用,需由债务人负责承担。
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之内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个撤销权就会消失不见。
值得强调的是,债权人得以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是从他们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撤销事项之起计,同样也是一年的时间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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