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劳动关系属于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在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并未设立简易程序制度。
具体而言:首先,劳动保障当事人若欲提起仲裁,则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在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其次,仲裁委员会须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该争议做出决定。
如果予以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处,同时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如决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详细阐述不予受理的原因。
被申请人则需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提交或拒绝提交答辩书,这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流程。
再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送达给当事人双方。
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允许而擅自离场,对于申请人来说,其请求将视为撤回;而被申请人则可在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若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需报请仲裁委员会批准,且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仲裁庭应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调解书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最后,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未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若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二、被劳动仲裁的公司会有什么影响
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劳动仲裁对于企业而言可能带来诸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如下所述:首先,从经济层面来看,若仲裁裁决对劳动者较为有利,那么企业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涵盖了诸如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多种形式的费用。
这些都无疑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构成直接冲击。
从运营角度出发,劳动仲裁的整个过程可能会耗费企业管理者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从而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倘若涉案员工在仲裁期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同样可能对企业的生产及服务效率产生不良影响。
再者,从声誉角度考虑,劳动仲裁事件可能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及声誉产生负面效应。
若企业最终被认定为违反劳动法规,则极易招致公众的质疑与批评,进而对企业的品牌形象产生深远影响。
最后,从员工层面分析,劳动仲裁事件亦可能对企业内部员工的士气产生不利影响。
若员工普遍认为企业未能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宜,那么这无疑将对其工作积极性乃至忠诚度产生严重打击。
除此之外,企业在劳动仲裁中败诉还可能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他员工可能会效仿胜诉员工,提出相似的仲裁申请,进一步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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