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
商业秘密的合作开发主要是指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可以分为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两种形式。
(1)合作开发。
技术秘密的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一定科技项目共同研究开发,形成了非专利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合作开发方各方共有。
(2)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在委托开发关系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开发成果。
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制定和实施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开发工作,交付开发成果,并提供有关技术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归开发方所有。
(二)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并得到一定收益。
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序文,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地址、签约时间、地点、合同生效日期等等;②定义,对合同涉及的技术、法律、经济术语进行双方同意的统一解释;③商业秘密的提供与保密义务;④授权范围;⑤许可方的培训、服务、咨询义务、被许可方的协助义务;⑥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⑦权利保障条款;⑧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⑨违约条款;继续改进的提供与完善;争议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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