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财产需满足哪些条件
抵押财产需满足的条件有:
1.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3.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4.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三、动产抵押的范围
动产抵押的范围如下: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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