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娃子”男1970年7月12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钟某,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1997年入赘余洪菊家,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家中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抓打,并将余打伤。后谭某某与村民张发林将余洪菊抬往永乐镇就医,行至鹤峰乡三坪村(小地名“阎王滩”)山崖处时,谭某某想到经常在余家受气,产生了杀害余洪菊的想法,遂将张发林支走后,将余洪菊推下山崖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洪菊系高坠致伤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辩解称,他没有故意支走张发林,他没有将余洪菊推下山崖,而是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余洪菊有过错,谭某某系临时起意杀人,对其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谭某某与余洪菊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因家庭琐事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争执,余洪菊被打伤。嗣后,被告人谭某某与村民张发林将余洪菊抬往奉节县永乐镇就医。当行至奉节县鹤峰乡三坪村山崖处(小地名“阎王滩”)时,谭某某认为自己在余家受气而产生与余洪菊同归于尽的想法,支走张发林后,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山崖,致余洪菊死亡。经法医鉴定:余洪菊系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并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奉节县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1998年10月8日14时30分,鹤峰乡三坪村9组村民潘长月打电话向奉节县公安局报案称,昨日谭某某与其妻余洪菊发生口角,谭某某将余打伤,在送往医院途中,谭某某将余推下山崖摔死。奉节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于同年10月8日立案。
2.奉节县公安局的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8月14日,奉节县刑侦大队民警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掌握了谭某某的潜藏地点,即与海口警方取得联系,请其协助抓捕。海口警方于当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一西路将谭某某抓获归案。2009年8月18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到达海口并对谭某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
3.被告人谭某某庭前供述,1998年8月,案发那天中午,余洪菊跟他又吵了起来,把他左手上臂咬出了两个血印子,至今牙印仍在。他就动手狠狠的打了她,当时她的头部出了血。他看她好像伤得有点重,喊张发林一起用滑竿抬余洪菊到永乐的医生那儿去治疗。当他们走到半山腰的一个崖边上时,天快黑了,他心里很难受,回想跟余洪菊一起生活后受到的种种委屈,越想越气,就下决心跟余洪菊一起死。他对张发林说抬不动了,叫张发林回去喊人帮忙抬。张发林走后不久,他心一横就抱着余洪菊一起跳下了崖,他的脚在坡上停住了,没有落下去,余洪菊滚到崖下去了,余洪菊就死了。那天他穿着一件白衬衣。他和余洪菊的婚姻是余洪菊的亲戚和他继父等人促成的,她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只是要靠他的劳动力给她家下力。他们长期闹矛盾,在他跟余洪菊生活的九个月时间里,她没有让他过一天舒心日子。余洪菊说过把他弄死的话,他也说过跟她同归于尽,免得她再去害别人的话。出事之前他们多次扯皮,几个月前他就起心想把她弄死后自己也死了算了。案发那天他的确是不想活了,觉得跟余洪菊一起生活得太痛苦,她的死是他造成的,他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现在想起来也很后悔。余洪菊在死前怀有身孕。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明谭某某有与余洪菊同归于尽的想法。
4.证人张某某证实,1998年10月7日下午四点钟左右,余洪菊的丈夫谭某某叫他帮忙抬余洪菊去治病,他看见余洪菊头上全是血。两人一起抬了将近两个小时,抬到“阎王滩”上面一块平坝。在平坝上,谭说头晕,抬不动了,叫他喊人来帮忙抬。歇了将近一个小时,天快要黑了,他才起身去喊余兴海他们。他走了四里多的上坡路,喊到余兴海三兄弟一路打电筒上来,离歇气的地方有一两百米时,还听见沟里“哎哟,哎哟”的声音。等他们走到歇气的地方时,发现滑竿和铺盖在那里,没有余洪菊了,他又去喊余洪菊的舅舅潘长月及村长潘长炳,他们来后,到处找都没找到。并证实当天谭某某穿的白色衣服、蓝裤子、草鞋。
5.证人李某某证实,1998年10月7日下午6点多钟,他到田里放水,看见“阎王滩”对面山上有两个人担着一个担架朝上走。刚刚放水时,就听见对面山上一个女人的声音在喊:“我的三爸呀,我的小林子……”,只喊了这样两声就没有动静了。他连忙转过头来望,看见对面山上有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正从“阎王滩”路边往崖下一晃。他还以为是一个女人带个小孩,小孩滚山下去了,女人下去拉娃儿。他喊了两声“危险”,没有听到回应声,也再没有看到那个穿白衣服的人。后来他问鹤峰乡三坪村的李明国(住对面山上),是怎么回事?据说是三坪村的两口子扯皮。这样,他就回家睡觉去了,第二天听说余老二的侄女在他昨天看见的那个地方(即阎王滩的岩坎下)跶死了。并证实从对面山上半坡里往“阎王滩”走,只有一条路往“阎王滩”,多远都可以看到,那片山很陡,没有其他的路可以走。“阎王滩”崖上没什么树,几乎是荒坡。
6.证人张某某证实,1998年中秋节后的一个下午,他看见余洪菊和谭某某在屋后打架,余洪菊拿的鹅卵石把谭某某打得一身青紫,谭某某用碗也打了余洪菊,余洪菊头上流了一些血。余家的余河东、余兴海、潘家的潘长月、潘长清等人让谭某某把余洪菊抬到医院治疗,谭某某就找张发林帮忙抬。当晚12点多钟,他在坡里照水时,听到潘家的人说余洪菊不见了,叫大家帮忙找一下。第二天上午十点钟他们在“阎王滩”下一条干沟里找到了余洪菊。听别人说余洪菊是半躺半坐在那里,已经死了多时。并证实谭某某家里很穷,到余家当了上门女婿,余家主要图谭某某劳力好。他经常听到余洪菊和她妈妈骂谭某某,谭某某劳动后回家弄不到饭吃。谭的性格内向、老实,受了欺负又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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