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有哪些特点
时间:2023-05-31 16:01:54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一定标准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家建设征地办法》(1953)、《国家建设征地条例》(1982)、《土地管理法》(1985)。土地管理法已经修改了三次,现在是第四次修改(2012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由《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办法》变更为《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订草案):

(1)土地征收补偿内容由最初支付补偿费或补助金变更为适当的劳动安置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这适用于选择劳动安置方式,鼓励多种安置方式并存),并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再从中增加居住附着物补偿费地(单列)、社保费等合法安置方式并存(如:预留地安置)。

(2)从最初取得特殊类型的土地(如市区无收入的空地)或在特定条件下(如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对会员生活没有影响的,无需补偿,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有条件的无偿收购可以取消。(3)土地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由原来的土地使用单位变更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4)补偿标准的上限,从近二至四年的固定产出总值到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的20倍,再到被征收土地前三年产值的30倍,进而取消土地征收多重补偿的上限。(5)补偿安置的原则,从给予补偿或者补贴,到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生活,再到不降低原生活水平。(6)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稍后公布)。补偿标准的形式为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人签订的《协议书》和《征地协议书》,补偿金额由征地审批机关按照法定补偿标准核定。(8)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再由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二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的特点:(1)将土地作为单一的生产资料客体,注重土地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第二,从强调土地公共资源属性到强调土地资产私权属性。(3)从单一的补偿模式到多元化的补偿模式,更应注重长期的安全保障。(4)征地补偿程序更加具体、细致,强调并有助于保护农民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社会保障权和合理补偿权的程序保障。(5)征地补偿标准除考虑土地年产值外,还考虑了土地区位、供求、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其他因素。但土地产权市场价值仍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是土地公有制基本所有制和土地资源权“泛行政化”的影响。(6)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以省为单位,包括区域地价、年产值、征地保护价并存,区域地价与年产值相结合。它充分体现了各经济区域失衡和征地补偿影响的复杂性和重要性。(1)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适用范围的滥用,直接导致农民失去“低价”或“被征收”的土地。土地征收适应性应严格遵循“为公共利益”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土地征收行为都是为了商业利益。当然,《土地管理法(2012年修订草案)》已经列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如何实施还有待检验。(2)赔偿标准仍与市场价值脱节。虽然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特点等因素制定并不断调整的,但具体标准与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仍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有人提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国有土地具有同等的土地和同等的价格,但土地征收作为一种丧失土地产权的方式,我认为应该参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标准的原则,从而真正体现农民土地财产的价值,实现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3)征地补偿标准尚未依法实施。受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不平衡的影响,仍存在“以租代征”、“按年产量支付”、“按剩余合同期和年度不变支付”等违反征地补偿规定的行为;有的地方甚至挪用“土地损失保险基金”等,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合法补偿权。这也是地方财力与土地需求矛盾在征地补偿领域的具体体现。第四,加强对失地农民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土地征收实践过程中,土地征收机关往往以减少工作阻力或工作量为目的,减少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社会保障权和合理补偿权。在这一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受到行政压力或个人愿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农民的上述权利。权利的侵害或忽视是土地征收纠纷和地方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来源和直接诱因。同时,省政府或国务院作为征地审批机关,大多对征地审批材料进行“笔试”,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因此,加强农民征地程序性权利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制约,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审批前和征地审批过程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征地的原则。补偿基金不落实的,还需落实和加强征地不批不落实的措施。(5)尽快调整物权价值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集体土地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得多,包括城乡接合部、城镇、新城等大量土地。如何落实物权价值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长期而不可搁置的问题。(6)实施土地征收知情权救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因此,在征地实践中,征地通知书的内容不仅要包括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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