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案件结果会影响其相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是与本案直接相关的人。共同诉讼人共同提起诉讼,但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增加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有共同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也是广义的当事人。如果一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原告,则称为共同原告。如果一方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被告,则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在人民法院共同起诉或者共同被告在人民法院共同答辩的,称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共同诉讼人制度,使必须参加诉讼的人能够参加诉讼,以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正确、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在同一问题上做出相互矛盾的判断;节约人力物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区分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1他们对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持有不同的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中的诉讼对象很常见。他们是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一方。双方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对争议对象持相同态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诉讼标的不一致,与诉讼的原告、被告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权利的,不包括其他人的权利的,应当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不排除诉讼标的的部分权利,但原告排除其权利的,为主张诉讼标的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承认该人主张的部分权利时,该人应当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2.不同的诉讼地位。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只能与诉讼中的另一方发生争议。如果额外的共同诉讼人参与诉讼,原告或者成为共同原告,或者被告成为共同被告,这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具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本案原告或被告一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和被告之外,与本案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方,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3.参与诉讼的不同方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通常在原告提起诉讼或被告应诉时共同参与诉讼。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加为原告或者被告。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与诉讼。独立请求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然与诉讼有关,但可以一起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在诉讼结束后不提起诉讼、放弃权利或者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不提出请求的,只能将诉讼的发生通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其作为当事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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