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关于酒后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需区分为四类具体情形进行探讨:
(1)无偿代驾:
无偿代驾往往体现为亲友间的互助行为,在此情况下,代驾者与车主构成无偿帮工关系。
一般而言,此类情况的责任归属应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然而,若代驾人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亦可能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
(2)雇请他人代驾:
此处所言之雇用关系表现在双方之间。
若不幸出现交通事故,除依照车主所投之保险种类由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之外,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便通常由车主自行承担。
然而,若代驾人由于故意或严重的过失导致人身伤害事件,其仍须担负起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派遣代驾:
如在事前车主已与代驾公司签订明确的代驾服务书面协议,则两者之间建立起委托合同关系。
若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倘若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那剩余的赔偿责任则须由代驾公司负责。
(4)酒店提供代驾服务:
如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代驾服务却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这便意味着酒店未能积极履行其确保客人安全抵达目的地的义务,无疑违反了其所签订的服务性合同条款。
假设车辆本身并未购买任何保险或所购保险金额不足以应付相关赔偿,则这部分赔偿责任应当归属于酒店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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