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关于绑架罪是有非常明确的量刑幅度方面的限制性的要求。主要就是因为绑架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对于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所以从量刑的起草幅度方面来说的话,首先是不能够低于5年有期徒刑的。其次就是需要考虑到情节的严重程度来作出定罪量刑。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