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绑架情节严重的后果
时间:2023-03-03 18:50:40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严重的后果是按照绑架罪予以判刑。

《刑法》对绑架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1、我国刑法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可见该罪名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财产权利。绑架行为直接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将绑架行为的完成情况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求。

2、如果严格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应认定为未遂。至于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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