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囚犯注射死刑的过程如下:1、执行死刑之前,法院告知罪犯有权利会见亲属,如果罪犯有意愿会见的,法院为其安排;2、执行死刑时,指挥的执行人员首先验明罪犯正身,之后询问罪犯有无遗言又或者是信札;3、随后执行人员将足以致死的液体注射进罪犯身体。需要注意的是,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注射死刑条件是什么
注射死刑的前期准备与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法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
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北京三家中院将在近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1、什么是注射死刑?
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是用以替代枪决的一种更为文明化的死刑执行方式,由1997年1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2、注射死刑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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