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不是20年的刑罚,无期徒刑顾名思义就是无期徒刑。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决宣判之日起两年内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仍然给予有期徒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期的计算按照刑法的规定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处这一刑罚的罪犯可以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但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中的控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没有重大违规,服从监督,一般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少到20-有期徒刑22年,有的甚至一次减少到15年。因此,规定20年的期限只能是有期徒刑。
单位涉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若单位构成诈骗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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