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给弃婴上户口?
时间:2023-07-12 11:50:38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养小孩必须要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所以首先应当向收养机关申请办理一个收养的登记手续,然后才能够办理户口,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去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申请办理的。为弃婴上户口需要的材料: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收养弃婴的条件是什么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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