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可以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时间:2023-06-08 19:45:47 2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九)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十)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关联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

(一)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二)与债务人串通,通过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被依法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日照日报、日照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披露。

已列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各成员单位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包括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以及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情况严重的,可将其董事、监事、高管等人追认为惩戒对象(以下简称失信行为人)。

惩戒措施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失信行为人采取不新开账户、不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惩戒措施。

(二)司法机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对失信行为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出境等强制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处于有效期内的黑名单失信行为人,采取以下联动惩戒措施:

1、列为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3、禁止参加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4、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5、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等过程中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6、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其他行政管理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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