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3-08-15 14:06:12 3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为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有: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被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处之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因有哪些?

(一)社会信用的丧失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原因。

社会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调整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基本的是法律和道德,而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对这种有限性的弥补就是道德。在商业行为中,商业道德历来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志。诚实信用,信守合同历来是商品经济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准则。而在我国社会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少数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产生了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净收益增加;二是企业逃废有机可乘。首先,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原因,逃废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其次,许多行为目前尚无处罚规定;再次,逃废行为即使被发现,由于执法不严的原因,许多已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二)地方保护主义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保护伞和催化剂。

在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他们的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政府控制下的某些机构的支持,有的甚至就直接打着维护群众的利益、保证地方稳定的口号进行的,进而也就难以发现和难以处理。

(三)银行管理不善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出现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却收效不大,究其主观原因值得反思:一是银行贷前审查制度重形式、轻实质,没有起到预防的作用;二是银行贷款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银行同企业在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都会在条文中要求企业履行重大事项的及时告之义务,但如何实施该义务却并无约束,抑或虽有,但大都是以企业单方报告为准,银行对企业贷款后的情况知之甚少或知道的不是实际情况,缺乏自我有效监督措施和监控体系。

表现在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多笔贷款集中审批,授权走过场、风险管理的定位把关职能作用无从体现等;三是银行岱款责任追究不严厉和考核指标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了个别工作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或发现了因害怕问责往往不及时上报,以及因私人感情不敢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重放轻管”思想严重,甚至使部分贷款一开始就变成了“扶贫”贷款,这也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一个原因;四是银行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缺乏也使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机可乘,甚至钻进了企业设计好了的圈套。

(四)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和对存款人利益的漠视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深层次原因。

由于银行是国家的,被逃废债务后的损失最终是通过核销呆账解决,银行工作人员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没有切肤之痛,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产生新增不良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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