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贪污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2)(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其负有个人责任;(四)个人到期债务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三、办理境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业务;(九)买卖外汇;(十)经营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险箱服务;(1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结售汇业务。
全文5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