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时间:2023-05-06 22:50:53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明股实债是指明面上是股权投资,但实际上投资却转化为有固定回报的债权关系。明股实债的主要模式:投资方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但约定了在未来退出股权,并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形式获得固定收益,而不是以股权的增值作为收益。界定时,可以参照:

1、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约定的资金回报,可通俗理解为“本金+利息”;

2、股权回购安排;

3、持有股权但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与利润分配。

明明是债,就算穿上股的外衣,也改变不了债的身份。相关风险不得不防,因为风险一旦暴露,损失最大的,还是公司和相关投资者。主要的风险:

1、若“明股实债”

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不能要求目标公司还本付息,在破产清算的时候,股权投资的受偿在债权清偿之后,因此投资人需要承担股权投资失败的风险。;

2、回购主体本身存在着能否如约履行回购义务、是否具有支付回购款的能力等等信用风险;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下,投资人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易产生相应的风险;

4、明股实债投资方以股东名义注入资本,形式上需遵守项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要求,如果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公司的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到位,项目公司股东存在需要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补充:

“明股实债”交易模式是基于实操中各类合同条款所形成的,其交易过程一般可概括为资金认购、交易、退出三个步骤。明股实债类融资工具在地产投资和推动基础设施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为配置型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标的。但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法律条款的专业性使得只有在界定结构的基础上有效识别各种风险,才能实现适当定价、优化配置的效果。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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