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污水排污费等收费对象的请示》(陕价便字[97]第34号)收悉。经商卫生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规定,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医院是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因此,对医院应免征上属两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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