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兰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一)进出口品种为列入国家名录Ⅱ或Ⅲ类的水产苗种;
(二)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具备所进出口苗种必需的养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
(2)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四)进出口苗种不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或产生破坏作用。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六)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兰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2、出口水产苗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出口种类、数量、规格、出口国家)
3、首次进口的,需提供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口目的和用途,进口水产苗种的生物学特性、4、原产地生态环境、引进地疫病情况、申请人技术力量和隔离场所情况、引进品种对我省水生动物多样性影响)
5、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6、涉及濒危物种的,应先办理濒危物种进出口审批手续
7、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8、进出口合同书或意向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如为外文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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