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梧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梧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
2.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种质检测、疫病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三、梧州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
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
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料
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
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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