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能否成为自首主体
目前现行刑法无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该条款对自首者的称谓是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从表述上看,立法者似乎仅将犯罪的自然人作为自首的主体。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自首主体。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自首主体即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目前,司法解释走在了前面。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二、单位自首的效力可以减轻单位的责任吗
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处理犯罪后自首的一般规定,是处罚总原则。
首先,对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自首从宽政策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但是并非都要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对自首的犯罪分子是从轻还是减轻要综合案件的各方面,全面考虑。在下列情况下,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应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1、犯罪不是特别严重或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从全案分析不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加重情节;
2、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比较容易改造;
3、犯罪人自首比较主动、悔罪比较明显,交待罪行属实,反之,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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