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根据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保险公司设立原则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首先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的,工商管理机关不得核准设立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
这实际上规定了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许可设立原则。所谓许可设立原则,又叫核准设立原则,是指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与特许设立原则的手续繁杂相比,许可设立原则的程序相对简便;而与准则设立原则下一般公司的设立自由相比,许可设立原则又可以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审核,在保险公司设立的源头上加以把关,以排除不合格保险公司的产生,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及保险业的稳定。
许可设立原则赋予了保险业监管部门一种特权,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各国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设置比一般公司更高的门槛,其主要源于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特殊影响。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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