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和善意占有区别
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善意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应当首先对已抵扣的虚开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不论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也不论取得的虚开发票属于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只要被证实供应方纳税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其对应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作进项抵扣。倘若已经进行了抵扣,纳税人应作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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