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需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2)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得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4)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律师补充: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如下:
(1)交易的对象;
(2)交易的场所;
(3)交易的时机;
(4)其他因素。
善意取得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
(1)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2)受让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3)因善意取得系原始取得,受让人不承受标的物上原有的权利负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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