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请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出境?
律师解答:
企业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对此申请予以受理后,在送达了受理破产裁定书并着手组织清算组对该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使经过董事会同意,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也就是说在企业的的破产清算尚未完毕时,法定代表人不能以留学、访问等任何理由出国。
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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