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过户卖房方欠款被法院拍卖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买房未过户
原告与被告系郎舅关系。位于醴陵市大桥北路马放塘1号1栋***号的房屋系被告所有。,被告因办厂需要周转资金,与原告口头协议将该房屋作价出售给原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出资安装了天然气、有线电视和水电并搬至房屋内居住。起,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至今。29日,案外人黄志刚因被告未向其偿还借款,依据(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528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15日裁定拍卖被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原告对该执行提出书面异议后,本院3日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3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返还30000元购房款并赔偿原告37277元装修损失。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装修损失37277元。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返还三万元购房款的原因是没有证据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收取了其支付的30000元购房款并要求予以返还,但未向本院提交购房合同、收条等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提交的六份证明因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询,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故法院没有采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卖房方欠款被法院拍卖怎么办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转让案涉房屋,被告并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导致该房屋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原告已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实现其合同目的。被告未协助过户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故而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在使用案涉房屋的过程中,自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合同解除后,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37277元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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