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斑马线处产生的交通事故,且经查实此事故乃是由机动车驾驶员失误所致,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对非机动车及其他行人人身伤害损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
然而若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驾驶员均需对该事件负责,当地责各自原则,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份额。
另外,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在穿越斑马线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例如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强行闯红灯等,则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当然,若机动车方无明显过失,但基于具体案情需求,需要负担一定制约性赔偿责任(上限为总赔偿金额的10%)。
因此,机动车驾驶员是否需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将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包括双方的过错问题、事故起因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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