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车的使用性质为出租车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2款规定,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虽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专车具体的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还需要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来确认,但是根据2013年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来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但不高于8年。私家车从事运营活动后,将强制使用8年的报废标准。这对于私家车主希望以网络预约专车的方式赚取外快而言,有些得不偿失。
同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专车虽然登记为出租客运性质,但不享有出租车燃油补助的优惠。
二、专车不得巡游载客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3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并且专车需要在一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而且专车还不能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目前,不少从事专车运营活动的司机车主都会同时下载注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APP,哪个有单就接哪个。这种行为在将来会被禁止,司机们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网络平台进行运营活动,并且还需要遵守该平台的运营规则,只能在该平台制定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43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专车补贴将会减少甚至消失
不少私家车主选择做专车服务,都是冲着网络预约专车平台的高额补助,目前网络预约专车平台是一块未分配均匀的大蛋糕,平台经营者为了抢占市场,会以各类高额补助和优惠吸引司机加入以及吸引消费者选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此类行为将被限制。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和第20条规定,专车的价格由政府指导或市场调节,实行明码标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要促销或实施奖励需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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