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家车要加入专车平台需更改使用性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2013年正式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来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但不高于8年。这意味着私家车转变为专车后,将强制使用8年的报废标准。
二、私家车司机成为专车司机需取得许可证
《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
5、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类别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私家车私自加入专车平台将受罚
1、《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接入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会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接入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会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驾驶员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暂行办法》第42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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