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进入看守所羁押一个月后被释放的情况通常不涉及案底的问题。
所谓案底,系指出于某种犯罪行为而留下的个人档案记录。
唯有经过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判处刑罚者,方可载入其个人案底之中。
因此,仅有单次被刑事拘留一个月的经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事实的确凿证据,故一般情况下无法产生实质性的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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