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如下所述:
首先,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监管的主要机构,有权对此类行为作出行政认定。
其次,依据具体情形的差异,对于违章建筑可采取多种相应的处置措施,例如禁止其继续施工、设定期限要求其自行拆除、对其加以没收以及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予以罚款等。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被确认为违章建筑:
1.未经提出申请或者虽已提出申请但未能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的项目,进而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3.未经允许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性质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4.擅自将原本属于临时性质的建筑物转为永久性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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