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是一项有氧运动,深受市民朋友喜欢,特别是游泳俱乐部的出现,使得大家可以部分天气地去游泳锻炼。但是若在游泳俱乐部滑倒摔伤,俱乐部有显著提醒标志的,俱乐部要承担责任吗?
在游泳俱乐部滑倒摔伤,俱乐部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游泳池在设置提醒标志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关的防滑措施,游泳者因地面湿滑而滑倒,说明游泳俱乐部只是尽了提醒义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n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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