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顶山最新工伤津贴调整方案
时间:2023-07-07 11:52:44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70元的补足到2570元。(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416元、1933元、1450元的,分别补足到2416元、1933元、1450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襄樊市:2009年调整工伤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根据《》和《》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再次调整。本次调整是自2006年以来对这一群体连续第四年提高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津贴增加80元/月、二级伤残增加75/月、三级伤残增加70元/月、四级伤残增加65元/月;供养亲属怃恤金:每人增加60元/月。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仅以襄樊市区为例,目前享受待遇的工亡职工遗属有124人、1-4级伤残职工78人,待遇调整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将增加支出近40万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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