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公证继承的房屋,怎么办理过户?
网友咨询:
我父母有一套房,父亲于1982年去世,母亲在2004年过世,父母共养育了包括我在内的6个子女。我母亲去世前公证立了一份赠予合同,将该套房子属于母亲的那一半赠予给我。后来,我母亲和我的5位兄弟姐妹都去公证,放弃继承我父亲所有的该套房产份额,父亲的部分也由我继承。但是,我到市房产局办理该套房产过户时,却被要求5个兄弟姐妹一起到房产局签字确认过户,否则不予办理。但是,要请5个兄弟姐妹同时到场办理,非常麻烦。请问:有别的方式办理过户吗?
律师回复:
有两种途径办理过户。
第一,通过行政诉讼将房产局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局履行行政职责,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到你名下。你通过公证赠予,以及其他人放弃继承,全部拥有该套房产。根据《公证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予及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你通过完全合法的行为拥有该套房产的全部产权,应该是完全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
第二,你可选择通过民事继承诉讼纠纷,将另外5个拥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诉至人民法院,通过公证书举证拥有该套房产的全部继承权,依法人民法院判令你拥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你凭判决书到房产局可以直接过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全文7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