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3)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一)需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需在城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需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四)需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法人单位须盖单位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
收委托书原件;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核原件,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后签名盖章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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